深圳新聞網2025年11月11日訊(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)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引發社會熱議,一則“告別誰弱誰有理”的視頻獲得網友廣泛點贊。
此次發布的案例明確傳遞出三大法治信號: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過錯致害需賠償、好意同乘可減輕駕駛人責任、網約車平臺需承擔承運人責任。
記者調查梳理多宗司法判決書發現,深圳在案件裁判中,遵循“規則面前不分大小輪,誰錯誰擔責”的司法原則,規范責任認定,促使各方嚴格遵守交通規則。
市民熱議:權責對等
這幾天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6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,因緊密關聯市民日常出行,迅速引發深圳市民熱烈討論。案例涵蓋“開門殺”“好意同乘”及網約車、電動車等熱點話題,明確傳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過錯致害需賠償、好意同乘可減輕駕駛人責任、網約車平臺需承擔承運人責任三大法治信號,精準回應了市民出行中的高頻關切。
作為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突破550萬輛的超大城市,深圳闖紅燈、逆行等電動車違規行為引發的事故屢見不鮮。此次案例發布后,不少市民發現其核心原則與深圳本地司法實踐高度契合。“其實深圳幾年前就有類似判例了,一直都是誰錯誰擔責。”市民陳女士坦言,自己曾關注過相關司法判決,深知規則面前無“弱勢方”。
也有車主表示剛知曉這一原則:“以前總以為行人、電動車是‘弱勢群體’,就算違規引發事故也不用擔責,今天才明白權責是對等的。”
市民王先生對此深有感觸:“以往常看到機動車無責卻仍需賠償的報道,現在最高法明確了權責邊界,深圳的司法實踐也早已落地,這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維。”他希望這一原則能進一步強化推廣,“不僅約束電動車規范行車,也能讓行人重視交通規則,避免在快速路、高架橋等危險區域穿行,讓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敬畏規則。”
從事外賣行業的騎手小李則對案例點贊不已:“送餐路上車多人雜,以前最怕發生意外賠償不起。現在明確過錯方擔責,還有平臺責任的相關規定,心里更有底了,也會更自覺遵守交規。”
深圳判例:明晰責任邊界
2025年10月15日8:25,深圳某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。一輛小汽車在綠燈起步時,一輛電動自行車突然從右后方斜插至車頭,導致雙方碰撞。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袁某輕微受傷,車輛受損。
交警通過監控和行車記錄儀調查發現:小汽車為綠燈起步,時速未超過10公里,無違規行為;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袁某闖紅燈且違規斜穿機動車道,被認定為事故全部責任方。
袁某起初不理解責任認定,堅稱自己是“綠燈時進的路口”,后經交警普法教育仍未深刻反省,僅感嘆“命不好”。交警依法作出責任認定并進行安全教育。
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闖紅燈屬于嚴重違法行為,無論對方是否存在過錯,闖紅燈方通常需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。若對方存在超速、違規變道等行為,責任可能按比例分擔。
律師觀點:最高法給出實操依據
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、深圳市法學會理事潘翔表示,最高法發布此次典型案例表明了態度,過錯程度和違法行為才是責任劃分的根本依據,糾正弱勢群體免責的慣性思維明確傳遞“誰錯誰擔責”而非“誰弱誰有理”的司法導向。
潘翔分析,《民法典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此交通事故歸責時,交通工具的類型不應是責任判定的首要因素,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才是關鍵。相關典型案例引導減少因“弱勢群體”標簽導致的責任認定爭議,推動形成公平的責任認定,促使所有群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。